对性骚扰立法的三点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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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3:18 舜网-济南日报 |
夏青文 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本报6月27日报道)。 性骚扰问题近年来受到极大关注,其首次进入立法视野可以说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正如巫昌祯教授所言,这个草案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当我们审视草案所提及的几个条款时,就会发现:困扰性骚扰立法的几个障碍亟待清除。 法律讲究确定性。一部法律只具有原则性而缺乏具体规定,就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性骚扰进行定义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性骚扰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一些书面解释,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那么,讲黄段子属于性骚扰吗?公交车上的“咸鱼手”属于“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中的一种吗?由于文化的差异,如果一个老外出于好感而与一位中国妇女拥抱一下或亲吻一下手,这算不算性骚扰?这样的问题不能忽略。 证据可能是掣肘性骚扰案的最大难题,许多女士勇敢起诉却遭致败诉,证据不足是最大原因。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举证谈何容易!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公平正义,是不是可以在举证责任上来个特别分配?即不仅受害者自己要举证,被诉人也要适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在具体取证上,我们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让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团体发挥点作用,让受害妇女获得更多的支持。在中国现实环境下,甚至可以在妇联内部专门成立一个性骚扰投诉中心,各地妇联可以在收取适当费用的前提下,帮助受害妇女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当然,这可能不是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再就是对性骚扰者的责任追究问题。草案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笔者认为这个规定过于单一,考虑到实际情况,还应该规定“妇女所在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解雇、打击、报复受害人”。另外,性骚扰对妇女来说还是一种精神损害,由于没有具体的物质损失,对精神赔偿的请求会让法官很难掌握,在这方面是不是也可以作出具体、哪怕是原则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