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社会发展 保障妇女权益(今日关注)(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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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3:3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5大问题制约妇女权益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中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在政治权利方面,广大妇女参政议政的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在财产权益方面,一些农村在土地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存在着男女不平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中限定性别,限制了妇女就业机会;在人身权利方面,拐卖妇女、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活动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妇女的性骚扰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 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承诺已经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为解决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的突出问题,修正案草案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草案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妇女政治权利有新规定 修正案草案对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都作了新规定。草案同时还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的意见和建议,进而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针对当前中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苦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此外,鉴于目前妇女就业时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的现实,修正案草案在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草案规定:在签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时对处于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 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保护 修正案草案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财产权益。” 加强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禁止“性骚扰”条款首次“亮相” 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针对现实中女性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草案还规定: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明确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草案还完善了对妇女离婚时的财产保护制度,并规定,有关部门和妇女组织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诉讼指导。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6月28日 第四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