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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规范公证行为 构建社会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5: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杜文娟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认为,近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对原来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非常必要。制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维护社会安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大作用。建议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做进一步的修改,力争及早出台。

  许多委员认为,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认真吸纳了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亟待法律规范的现实问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不少委员认为,草案明确对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也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了人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些委员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一些表述应更加严谨、明确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无罪的处理方式、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大对组织卖淫等社会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记者杜文娟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公证法草案时认为,公证是构建社会诚信的一项重要行为,制定公证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对部分内容的修改,符合实际,也利于依法规范各项公证行为。

  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认真吸纳了上次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设立原则、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具体事项、公证员的年龄、公证协会的职责等方面的问题,并对从事公证事业的人员和公证机构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委员认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对于规范公证制度至关重要,不能回避。但这个问题较为复杂,目前存在不同意见,要抓紧研究。此外,不少委员还对草案中公证员的年龄上限为65岁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认为从事公证事业的公证员,年龄大一些,经验也更加丰富,应进一步适当延长年龄上限,或者不设年龄上限。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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