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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得零售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贵阳6月27日电 (记者李春惠)贵州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从6月27日起,贵州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贵州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通知要求,对于第一类疫苗,各地要提高接种率,基础免疫按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的规定实行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由贵州省疾控中心用财政拨款购买,逐级下发;对于第二类疫苗,县级疾控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按自费、自愿的原则推广接种。

  通知还要求,第一类疫苗的应急接种和第二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8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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