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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立法不能厚此薄彼(言者有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6:00 人民网-华南新闻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从内容不难看出,草案条款主要是针对女性的。笔者在赞同之余要说的是,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法律关怀是不是留下了现实空白和盲点,比如,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对此是否也应给予妇女相同的法律呼应?

  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命题。如果说在以前人们的印象中,“性骚扰”还是一个单向发展,即受害者基本为女性的话,那么,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性骚扰”的性别指向上也有了明显变化,男性公民遭遇“性骚扰”亦屡见不鲜。前几日,古城南京的公交车上就曾出现了这样一幕:一名外形相貌颇似某台湾明星的年轻俊美男子上车后,立即被多名女乘客紧紧“关注”,其中有一名青年女子更是“大胆”,屡次对该男子实施“亲密接触”。惊慌之下的该男子被迫“转移”到了车厢后端,没想到这女子如影随形,继续实施“贴身紧逼”,而且动作愈发“出位”和嚣张。无奈之下,该男子选择了提前下车。据说该男子并非第一次遇到如此情况。这是男性遭遇“性骚扰”的典型案例。与之相比,在一些较隐秘的小众场合出现的男性被各种方式“性骚扰”的事件更非鲜见了。

  如果说由于特定的生理和心理原因,给人以“弱势”印象的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更易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和反思的话,那么,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男性同样为“性骚扰”黑手困扰和侵袭,作为民众惟一现实而公正“庇护神”的法律,便没有理由“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男性公民同样需要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法律保护。

  《华南新闻》 (2005年06月2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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