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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6:11 人民网-华东新闻

  某市执行交通新规,大量运瓜的拖拉机、三轮车被挡在城外。为了能够早点进城,一些瓜农只得高价租用中巴、面的或厢式货车重新装运。而更多瓜农不得不含泪“打道回府”,或就地低价销售

  政策应为更多人服务

  田泓

  对一个城市来说,拖拉机进城会造成道路通行速度放缓,影响城市通畅。从这点来说,这条规定符合城里人的利益。

  不过,想想那些风尘仆仆的瓜农看着自己的辛苦慢慢地烂在城门口,又觉得这条规定是不是该更人性化一点。更何况,瓜进不了城,城里人也少了很多口福。有人说,瓜农的运输方式太落后,应该改一改。可这也不是瓜农的错,谁愿意开着拖拉机进城呢?

  先进的管理不应该去迁就“落后”。不过,作为服务全民的政府,当一项政策可能会引发不同人群的利益冲突时,就应该把事情做得更细致些。比如,能不能在瓜农出发前,就把新规定告诉他们;能不能出面组织提供更经济的运输服务,拉瓜农一把,帮他们走上现代的营销道路。

  和谐社会不仅要让大多数人享受更高质量的生活,还不能撇下那弱势的一群。而管理者的高明与否就体现在能否为更多人服务。

  《江南时报》报道,近些年来,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质监部门免检产品因在监督抽查中被判质量不合格,而被撤销免检资格

  质疑商品“免检”权

  刘海明

  “免检”产品屡捅娄子,让人对设立“免检”产品这一做法本身,不免产生一丝怀疑。政府质监机构是替消费者把关的部门,把所有存在质量瑕疵的产品拒于市场之外,是这一部门的法定义务和最大责任。然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中,包括了对部分产品施与免检待遇的权力吗?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头至尾,始终没有关于“免检”企业产品的明确条文。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区。推行免检制,缺乏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而“免检产品”大多通过媒介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开推荐。这一做法,是否多少也有以质监部门的公信力为企业增加有益影响的嫌疑呢?

  《华东新闻》 (2005年06月2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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