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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10种“污点”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6:34 大众网-生活日报

  “执法监督”规范警察办案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后建议:

  ——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草案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章共六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0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违反10种规定将受处罚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类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办理治安案件最长不超60天

  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治安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

  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12小时

  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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