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停车条例草案引发争议 处罚幅度太大弊端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1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何可)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省会市民对郑州市“停车查处条例”草案这一规定纷纷质疑,普遍认为180元的罚款幅度过宽。郑州市法制局有望对此规定进行修改。 《郑州市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查处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布后,到上周末征求意见结束时,至少500名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部门提交了意见。
处罚幅度太大弊端多多 “公众对罚款幅度的意见比较集中。”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处长张伟杰说,“大家普遍要求缩小处罚幅度。” “罚款幅度太大,增加了执法人员处罚的随意性,应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河南省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昭说。他认为,应该进一步列举具体违法行为,并对每一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的罚款定额,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张伟杰说,公众认为“罚款幅度太大,在具体操作时人为因素多,不利于公平公正地执法,容易滋生腐败”。 出租车司机刘先生认为,在进行处罚时,较大的罚款幅度,容易使执法人员与违法者产生冲突。 更有市民提出,应该压缩罚款幅度,应该通过详细的条款来杜绝“借罚款之机牟利,定罚款指标”的现象。 执法部门太多不利管理 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第二个焦点,是执法主体不明。草案中规定:“市、区(不含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在人行道及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民建议,明确一家执法部门,齐抓共管有时候就是谁也不管,执法主体最好确定由一家职能部门负责。 张伟杰表示,他们将根据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草案,罚款幅度可能会有所调整。责任编辑:陈要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