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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将享受“低保”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5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农村居民也可享受“低保”待遇了!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

  救助对象一年最多可获720元

  据介绍,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要求,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确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救助标准:五保户按每人每年720元执行,特困户按每人每年300元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每户每年100元或每户每年5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及时调整,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公正性,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低保金半年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据介绍,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按分级负担和“适当减轻县乡财政负担”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农村低保资金将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省政府要求,农村低保资金要以货币形式每半年或每个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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