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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不得入股民办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教育局正式下发通知,要求中小学干部、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

  通知规定,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干部、教师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到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赢利性经营活动;中小学校级领导未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民办学校兼任董事长、董事或民办学校校长、副校长等管理职务。

  通知还规定,对于经批准到民办学校兼任管理职务的,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的收入,应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搞账外账、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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