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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状告工商行政不作为 北京一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29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6月27日讯记者王斗斗李迅状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不作为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李迅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5年2月8日9时许,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李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北京市丰台桥南欧尚超市前举行有奖销售活动,认为此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日下午2时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当日15时许,丰台分局将查处情况告知李迅,李迅要求反馈查处结果并支付举报奖金。后丰台工商分局调查得知,因京华时报与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已于200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故丰台工商分局未立此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李迅认为丰台工商分局至今未给其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并支付举报奖金。

  在今天的庭审中,丰台工商分局将案件移转海淀工商分局并案查处的做法是否合法,丰台工商分局是否应该向李迅奖励,成为争论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台工商分局将原告举报案件移送给立案在先的海淀工商分局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在原告提起本诉讼时,因该案件尚未终结,所以还不具备向原告反馈处理结果及给与举报奖励的条件;诉讼进行中,有关案件查处完毕,被告已及时向原告告知了查处结果,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告领取举报奖励,所以在该问题上,被告亦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另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目前法律上对工商机关接举报后出现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被告构成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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