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草案审议:公证机构应根据业务合理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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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29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6月27日讯记者李勇“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按照这样的规定,北京市除了怀柔县和密云县以外,其他区的公证事务都得跑到北京市来办,重庆的万州区则需要跑到重庆市区,这是很不方便的。”一位委员在审议公证法草案时,对草案所规定公证机构的设立,表示如此意见。委员们认为公证机构不应该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是要根据公证业务的发展,要体现便民原则,合理布局。同时委员们认为公民、法人应有选择公证机构的权利。 闻世震委员认为,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是可以的,但是在特大城市、直辖市,应从实际出发,在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 王云龙委员建议对第6条进行修改,把“市辖区不再设立”改为“市辖区是否设立,由市、直辖市决定”。理由是:特大城市、大型城市公证事务多,只有市一级才设公证机构,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有的直辖市、市所设的区离主城区很远。 祝铭山委员认为,当事人申请公证应有选择权,不宜限制在住所地公证机构。 郑功成委员认为,选择由哪个机构来作公证是公民、法人的权利,法律不要把公证机构变成绝对垄断机构,因为它是要收费的。如果规定一个地方只有一个公证机构,当地人员必须在该机构申请公证,就无法获得优良服务。因此,建议改为“公民可以向住所地或者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向其他合法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将申请公证和选择公证机构的权力交给当事人来行使,而不要由法律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