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不宜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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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31 法制日报 |
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不宜推广 山里人 近来,对北京一中院在一份二审判决书中写进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的做法,舆论一片叫好,认为这是审判公开的一个创新。我却认为,此做法可以探索,但是不宜提倡。 首先,不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不同意见是合议庭秘密合议的当然延伸。我国的诉讼法对是否和能否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法院以往的做法正是法律规定的合议庭秘密合议在裁判文书上的当然表现和延伸。如果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那么,法律规定合议庭秘密合议还有什么必要?还有什么意义? 其次,法律在设计制度时,明确规定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秘密进行,不能对外公开,包括不能对检察院和人大公开。其原因,一是保证法官在不受干扰、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认真思考和充分发表意见;二是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追究,不被社会和媒体误解;三是保证法官的日常生活不受打扰。而这正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 再次,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的结果是把案件裁判主体从法院改变为法官个体,这在目前缺少法律依据。按照目前有关审判权行使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格式,法院裁判文书表达的是法院的意见,而不是合议庭的意见或者法官的意见。无论是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或者是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其在叙述裁判理由时,表述的主体是“本院”而不是本合议庭或本法官。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只不过是代表法院进行审判的一个审判组织,而不是法官个体。要求在裁判文书上公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实际上把裁判主体从法院变成了法官个体,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在目前是没有规范性依据的。 再有,宣传、提倡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容易使社会对法院执法产生误解。如果把北京一中院的做法从审判公开的角度进行宣传,那么就会使人产生这样的印象,其他法院不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审判不公开、是暗箱操作的表现。而事实上这与审判透明、审判公开根本是毫无关系的两回事。可见,其负面效应不言而喻。 所以,北京一中院的做法可以在一些法院探索试行,但是不必炒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