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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务侵占案庭审发生被告殴打公诉人恶性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43 新华网

  湖南湘潭一起职务侵占案庭审时发生恶性事件

  被告人法庭上两次殴打公诉人

  本报湘潭6月27日电(记者黄建良 通讯员杨建兴姚恩明)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发生了一起被告人当庭殴打公诉人的恶性事件。

  6月10日下午6时许,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刑事庭正在开庭审理被告人战信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当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王东晖最后答辩即将结束时,被告人战信佳突然从被告人席上冲向公诉人席,将文稿砸向公诉人李斌,接着用右手扣住李斌的前胸,将李斌右手抓出道道血痕,并边抓边吼:“你要害我,你要整死我!”审判长和审判员迅速上前制止并将战信佳拖回被告人席。大约十几秒钟,战信佳又一次冲向公诉人席,将李斌摁在座椅上殴打。公诉人袁勇上前制止时手臂也被抓出道道血痕,审判长和审判员再次将其制止。紧接着,战信佳第三次冲到公诉人席前欲行凶,被审判长等人制止。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大约过了30分钟后庭审才继续。经请示法院院长同意,审判长当庭宣布,被告人战信佳破坏法庭秩序,对其司法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这起暴力抗法事件。

  经法医鉴定,因被告人战信佳行凶,公诉人李斌右臂及右手背两处呈约30公分抓痕伤,公诉人袁勇左臂呈约20公分抓伤痕迹。据悉,在该案重审开庭的第一天即6月9日,战信佳还曾双膝跪地对公诉人磕头请求“放他一马”,法警当场将其带回被告人席。审判长对这种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显示:现年52岁的战信佳于1993年至2000年8月在担任湖南省湘潭华光气体实业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直接经手结算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现金少入账或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551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战信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提起公诉后,法院于2002年初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后因辩护人提出回避等问题,法院多次宣布休庭,直到2003年10月24日才作出一审判决,战信佳被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战信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战信佳已超过羁押期限,于2004年1月对战信佳作出了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2004年4月14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于是,便有了今年6月9日、10日的庭审。

  然而,令记者吃惊的是,在公安机关这次侦查战信佳暴力抗法一案的案卷中,记者看到一个事实,战信佳向公安干警承认并交出了四个属于机密的文件,分别是《中共雨湖区政法委党内联合会议纪要》、《雨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合议庭审理报告》、《检察院的举证提纲》。据战信佳交代,这四个文件是战信佳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之前他还被关押在韶山市看守所时得到的。机密文件竟然落到了被告人的手里,这背后的缘由令人难以理解。作者:黄建良 通讯员杨建兴 姚恩明

  公诉人被袭事件值得警觉

  发生在湖南湘潭被告人当庭殴打公诉人的这一事件,令人震惊。这一事件透露出的诸多信息,值得警觉。

  我们震惊于被告人的猖狂。案件已经发回重审,被告人战信佳是不是有罪,还需等待法院的“说法”。不过,作为尚在追诉程序中的被追诉对象,他除了享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负有遵守法庭纪律等一系列的义务。如果他确实是清白的,切实履行这些义务有助于法律早日还他清白。然而,他却选择了在法庭上对公诉人撒野。我们并不敢断言他“色厉”的背后是“内荏”,但疯狂的举动终将让他付出代价。

  我们震惊于被告人撒野竟然如此容易。战信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罚不算轻,而且重审开庭的头一天,他就已经在法庭上闹过一次。对这样一名被告人,法庭竟然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法警甚至擅离职守,导致战信佳甚至在头一次撒野被制止后,还能第二次、第三次冲向公诉人。法庭防范意识可见一斑。

  公诉人出庭,并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说,表面看战信佳打的是公诉人,实质他打的是法律;疯狂举动的背后,是对法律的蔑视。当法律被蔑视,一些人不把“国家机器”放在眼里的时候,不仅是检察官,所有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都可能成为他们的施暴对象。在我们的记忆中,就在前不久,20余人冲进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将10余名法官和法警打伤。

  敢在法庭上对公诉人撒野,敢找上门去打法官,一些人的疯狂不能不让我们担心:法官、检察官将从此生活在提心吊胆中。代表国家执法的执法者尚且如此,和他们相比,证人处境又该是如何险恶?

  证人处境险恶的后果我们已经看到,那就是证人不愿意出庭。在我们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上海黄浦区法院统计结果则是,证人出庭率仅为5%。那么,法官、检察官挨打的情况如果不能得到改变,甚至愈演愈烈,会是什么结果?

  在打公诉人之前,战信佳曾给公诉人下跪,请求“手下留情”,也就是说,如果公诉人答应甚至哪怕部分答应他的要求,也就不会有其后的撒野。法官、检察官的觉悟,让我们相信,他们不会为了规避自身风险而做出有辱法律的举动,但是,他们也是人,让他们在执法时心有余悸,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无论检察官、法官执法还是证人出庭,都是正义的举动;不让实现正义的人因正义的举动而没有安全保障,是一个社会应有的正义。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制止被告人撒野的路径问题。

  ——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重责撒野的被告人,让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他们的“罪有应得”,也可以警戒有撒野想法的人早日断了这个念头;

  ——做好防范工作。前几年的法庭,被告人席还是隔离的,后来,作为人性化执法的一项举措,隔离带被拆除了。我们当然不能回到再把隔离带安上的老路,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些人的本性不会因为执法者的人性化执法而改变,拆除了隔离带,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加强法警力量)必须加强;

  ——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为检察官、法官和重要证人买意外伤害保险。“百密一疏”,防范再严密,罪犯撒野的事还是会发生。一旦发生,让为社会实现正义的人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不让他们“流血又流泪”,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本报评论员李曙明)(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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