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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毛术”不灵 乌鲁木齐市患者告医院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0:04 乌鲁木齐晚报

  如果商家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达到对公众所宣传的效果,商家是要付出代价的。

  6月22日,曾相信了某医院的宣传承诺,交了钱在该医院进行脱毛术而未达到脱毛效果的李女士告诉记者,通过法律途径,她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原来,李女士因为脸上的汗毛过长,苦恼不已。2004年4月29日,她看到某医院的广告“嫩肤:美国某医院临床培训基地,经美国FDA权威认证……”后很动心,就到该医院咨询。美容师介绍,李女士脸部的汗毛,经该院脱毛术可以达到永久性脱毛效果。

  李女士当即一次性交了脱毛术医疗费2100元。之后她在该医院陆续治疗5次,但是都未达到永久性脱毛效果。后来医院又增加一次治疗,但仍然没有达到效果。

  后来因双方达不成协议,李女士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协进行投诉,认为该医院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医院返还她已交的医疗费。后因双方对此分歧较大,2004年10月28日,消协终止了调解。

  李女士随后又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双倍赔偿她手术费42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后期治疗费。

  李女士说,被告说我这种情况可以永久性脱毛,成功率100%。为此我相信了被告,并交了手术费2100元。但术后不但没有达到永久性脱毛效果,反而使我面部的汗毛变得更黑更粗了,使我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被告某医院辩称,他们未给原告造成任何伤害。原告做了6次治疗,前4次较满意。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治疗是永久性还是暂时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实际上已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宣传承诺为原告提供服务。现被告给原告治疗未能达到宣传广告词中的预期效果,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治疗费21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后期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某医院偿还李女士医疗费2100元、交通费200元。

  万和律师事务所郭金声律师就此案认为,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不诚信业主的处罚力度,实行双倍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只有让欺诈服务的商家感觉到“疼”,才能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责任编辑:高毅 写信)

  作者:董妍红 通讯员 关菱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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