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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0:29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一企业状告厦门市工商局存在强制行为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厦门市工商局的变更行为合法。

  让厦门市工商局成被告的这一案件是,一企业改制后,想对以前因经营不善停业的分公司进行整改,于是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但企业认为工商部门在变更过程中存在强制行为,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这家企业是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6日,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闽南有限公司)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性质和名称已变更”为由,向厦门市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经济性质的登记,将其厦门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分公司)。同年7月4日,厦门市工商局核准厦门分公司设立登记。

  变更为厦门分公司后,闽南有限公司认为,厦门市工商局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变更程序登记为非法人企业。于是在2004年8月20日,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厦门市工商局在变更登记时存在强制性违法行为。

  思明法院一审判厦门市工商局败诉。厦门市工商局不服判决结果,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认为,厦门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厦门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名义上是企业法人,实际上是分支机构。在改制为闽南有限公司后,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厦门公司应一并改建为分公司或进行注销。据此,在闽南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的变更申请材料之后,厦门市工商局将厦门公司变更为厦门分公司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

  中级法院因此判定,厦门市工商局于2002年将厦门公司变更为厦门分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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