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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人民币翻倍使用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0:41 乌鲁木齐晚报

  图为乌市某商家为促销在门口打出的横幅。

  时间:6月24日下午6时30分地点: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人物:李红,乌鲁木齐市居民;刘光瑛,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副处长

  相关背景:自五一以来,武汉、哈尔滨、山东等地个别商场相继出现特殊号码人民币翻倍使用、变相升值的现象。在乌鲁木齐市,个别商家为促销商品,也规定在固定时间,消费者持有尾号为0、8或1、6、9的人民币可以翻倍使用。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置疑。

  李红:6月中旬,我在乌市某商场外看到写着“尾号0和8,100当200花”的宣传条幅。为此,我换了好多尾号为0和8的人民币。在商场购物时,发现从5元到100元不同面值的人民币都可翻倍使用,商场附近的自动提款机前都排起了长队,商场还有人用特殊号的钱给别人兑换,100元兑换110或120元。收款时,商场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人民币翻倍使用”章,但不找零。商家的这一做法吸引了不少人,但我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违规。

  刘光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这是一种变相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商家的这种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发售代币票券,但实质上是一种隐形的发售代币票券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干扰了金融秩序。如果大家都这样,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人民币的编制和发行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会局部使人民币不反映真实价格,影响人民币的声誉。最突出的问题是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或使公众对人民币的信誉、购买力发生疑惑。

  公众一旦发现某个商场有类似这样的促销行为,请及时向人民银行货币基金部门反映,人民银行将予以查处,并进行处罚。:(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钟秀玲 赵军 李振红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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