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0: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邹声文、李亚杰、张宗堂)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提出,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的;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公证机构性质尚有不同意见 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李重庵说,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对规范公证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回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有不同意见,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这次对草案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 “保全证据”可以公证 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规定的“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关于“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的规定,并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根据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还包括:合同;法定继承、遗嘱;委托、声明;财产赠与、财产分割;超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