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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法草案再审 公证当事人虚假证明应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0: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8日电据人民日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分组审议公证法草案,认为公证是构建社会诚信的一项重要行为,制定公证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对部分内容的修改,符合实际,也利于依法规范各项公证行为。

  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认真吸纳了上次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设立原则、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具体事项、公证员的年龄、公证协会的职责等方面的问题,并对从事公证事业的人员和公证机构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委员认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对于规范公证制度至关重要,不能回避。但这个问题较为复杂,目前存在不同意见,要抓紧研究。

  此外,不少委员还对草案中公证员的年龄上限为65岁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认为从事公证事业的公证员,年龄大一些,经验也更加丰富,应进一步适当延长年龄上限,或者不设年龄上限。(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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