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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定成“法律白条” 起诉法院执行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3:06 新华网

  因法院自己的行为引发“执行难” 当事人又无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一企业状告海口中院执行不作为

  有法官学者称背后反映出的制度设计和司法活动规范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今天,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王工业公司(下称龙王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书,状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执行不作为。他们诉称,海口法院先是违法查封案外人龙王公司的合法财产,然后又拖着不执行自己作出的生效解封裁定,致使龙王公司合法财产损失惨重。因为没有其他渠道获得法律救济,只好将法院起诉到法院。

  有多位法官和学者称,当事人起诉法院执行不作为的案件十分罕见,告法院因为自己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造成“执行难”,其背后反映出的制度设计和司法活动规范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3个裁定出尔反尔 4年后第4个裁定才最后认错

  2000年12月21日,海口中院在大连市执行一起该院的判决时,执行人员突然查封了案外人龙王公司的7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5栋别墅,并向大连市金州区土地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口中院在执行前后均没有告知案外人龙王公司。2002年6月,龙王公司向区土地局办理登记手续时,才得知自己的合法财产被海口中院违法查封了。

  龙王公司连续6次依法向海口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无果。经过两年多的不断上访,海口中院终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确认龙王公司是案外人,“查封案外人的财产有误,应予解除查封”。12月1日,海口中院在金州区土地局办理了协助执行的手续,解除了对土地使用权和25栋别墅的查封。

  谁知仅仅过了一天,海口中院又于12月3日再次查封了龙王公司的上述财产,并裁定“追加龙王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过问下,海口中院举行了听证会。2005年3月16日,海口中院又第4次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解除对7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25栋别墅的查封。

  法院至今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使生效裁定成“法律白条”

  龙王公司拿到的还是一纸“法律白条”,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后,必须同时向土地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登记机关才能办理解封手续。可是,金州区土地局一直没有接到海口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龙王公司的法律顾问气愤地告诉记者:“我们拿到解封裁定后曾向海口中院建议多种送达途经,甚至愿‘代劳’,但海口中院就是不理。电话催问,海口中院执行人员总是找借口拖延办理。”

  大连金州区土地局态度也非常明确,没有法院给他们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行。

  龙王公司不明白,海口中院既然能在3天内可以迅速送达解除查封和继续查封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什么就不能在100天内费“举手之劳”寄一个特快专递或委托他人送达呢?记者曾打电话向海口中院执行局领导询问此事,得到的答复是,不知没有送达一事,他表示要过问。

  起诉法院执行不作为 是为引起立法司法层面的关注

  从第一次违法查封至今已有4年半,25栋未完工的别墅一直在日晒雨淋之中,所有的房屋都遭受了严重损害。龙王公司手上虽然有已经生效的解封裁定书,他们还是不敢继续施工,只能眼巴巴地等待海口中院向土地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自己的合法财产继续遭受损失。龙王公司的负责人问记者,法院如此做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来买单?

  200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重点解决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龙王公司方面称,因为现行法律相关制度设计出现盲区,对法院的这种做法,普通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起诉法院纯属无奈之举,也预料到可能的结果。但是,此时冒着得罪法院的可能将海口中院告上省高院,是期望能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引起相关部门对此类问题的高度重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规范司法活动。

  本报海口6月27日电 记者 薛子

  学者点评

  执行不作为严重损害法院的尊严

  本案件突出反映了强调法院依法实施执行行为的现实紧迫性。

  程序法律最大的功能就是救济———在当事人有争议时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司法权滥用时,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异议权。特别是这种异议权,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和人身权的保障作用意义攸关。试想,手握公权的执法者———执行法官突然查封一个无辜者的财产、突然限制一个无辜者的自由而不理会其申辩,这不是司法专横是什么?法治的意义在于防范公权不当地侵入人们的生活,保障社会的安宁和自由。执法者应是人民财产和自由的保护神。他们应当有这种自觉———以自然法的公正为尺度,以实体法的规则为界限,捍卫法律职业的尊严。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点,也是司法强制权最集中的体现。本案体现了法院两个方面的“执行乱”:一是通过积极的作为,如非法查封手段给案外人或当事人造成损害;一是通过不作为,如拒绝签发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给案外人或当事人造成损害。其实,最后损害的都是司法者自身的形象。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肖建华(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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