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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 医院疏于沟通赔偿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3:3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医患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医院在治疗上不存在责任,但法院认为医院在病情告知义务及病人家属的知情方面沟通太少,因此医院要给付患方1万元经济补偿。

  2001年5月,原告李女士的丈夫由于突发头疼头晕到当地住院治疗并动了手术,3个月后转入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只在患者入院时向李女士通报了一次患者病情和病危,后来在治疗过程中及死亡前未再通报过病危。李女士的丈夫入院半个月后死亡。2002年8月3日,李女士向医院驻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3年1月14日,区医学会作出:“治疗过程中未发现责任及技术问题,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病情告知义务及病人家属的知情方面应多做沟通工作”的鉴定结论。

  2004年8月,李女士以医院医护人员渎职、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患者死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住院、交通、住宿、陪护、精神损失、鉴定、误工、丧葬、住院伙食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及被抚养人每人每月360元的生活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职能的鉴定部门是甄别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评判单位。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双方对结论亦未提出复议程序或另行委托其他部门予以鉴定,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但应指出,医院在与患者家属沟通方面确实较少,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女士对患者病情的知情权因此而受到影响是正确的。据此,判令医院给予包括鉴定费在内的经济补偿1万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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