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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进入三审 车位会所如何明确权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3:44 扬子晚报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已经进入了三审阶段,其中对于小区会所和车库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参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南京市在小区车库以及会所的权属问题上究竟如何规范?物权法的出台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人士。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朱晓飞律师解释说,从字面上来理解,车库归属若有约定即按照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的话,如果开发商不能证明其拥有产权,则归业主所有。而开发商需要列出的证明包括两部分,一是成本是否打入房价,二是面积是否公摊。如果其能证明成本没有计入房价、面积也没有公摊的话,那么车库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在会所的归属问题上同样可以按照此方法解释。

  据了解,南京市于去年12月份即颁布了《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小区内85%的室内停车位可以买卖,并且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产权,剩下的15%及所有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们共有,以租赁方式回馈全体业主。今年1月18日,南京又公布了车库预售程序,规定开发商可以销售的车位是减去人防设施和公用车位的。还规定已经竣工但车位一直没有销售的楼盘,补办预售许可后车位可以开卖;对于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车位,只要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开发企业也可以补办产权登记。东南大学长期研究物业管理的黄安永教授表示,物权法的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关于车库、会所的规定是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用来调和开发商与业主的利益冲突,今后双方在维权时都将有法可依了。(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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