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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位置”丢车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03:0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郭晓峰

  省会马女士:6月22日晚7时许,我与几名同事前往省会裕园广场内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我推着电动车准备进入广场时,被广场的一名保安拦住了。那名保安称,广场内不让停放电动车,随后指着裕园广场东侧的一条规划路说,“车子都放到那边儿”。于是,我就将自行车放到了保安所指的位置。可当晚22时30分,当我吃完饭出来推车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当晚,裕园广场物业部门的保安及保安主管人员,也积极出面帮助寻找,但是仍未找到。

  我依照保安所说的位置停放,因此我认为保安应当对自行车的安全负责,现在车子丢了,无论如何,物业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6月26日,记者来到了省会裕园广场。对于丢车一事,负责裕园广场物业管理的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维护部的张经理说,马女士所说的“指定位置”,只是保安给马女士提供的广场周边规划路上的一个参考位置,至于这一位置是否安全,需要马女士自己去判断,因此马女士自行车的丢失与物业管理部门无关。

  那么,裕园广场的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应对马女士丢失电动车一事负责呢?记者就此咨询了一位律师,据律师讲,在这一事件中,如果马女士要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前提是双方应当事先就这辆电动车形成代为保管的合同关系,至于这种合同关系是否形成,马女士所说的保安要求其在“指定地点”停放只是一项参考内容,不能完全据此判断合同已形成。关于此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是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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