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拟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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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08:43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6月28日讯记者翟惠敏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召开的保护知识产权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力度,防止以罚代刑,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日前联合起草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近日将上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后将在下半年下发执行。 据介绍,为了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移送工作。各地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极少数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移送的情况。 朱孝清介绍了征求意见稿的四方面内容:第一,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一律将行政处罚书抄送给同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同时,还要将案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书副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要求。 第二,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复杂、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中,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三,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发现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犯罪的,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