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性骚扰难界定 委员认为立法规定还须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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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09:39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6月29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委员们提出,对于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还须作更细化的规定。 伍增荣等委员认为,对性骚扰、家庭暴力等的概念应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之所以很难处理,主要原因是证据问题。性骚扰的突发性与隐蔽性给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带来了难度,给证据的取得、证据的运用和如何适用法律等带来了新问题。对遭受性骚扰、家庭暴力等的受害人所应得的索赔等,也应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王学萍等委员认为,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太轻了,建议区分情节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林兆枢委员认为,对于选择性别而人工终止妊娠的家庭,也要考虑进行处罚。(尚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