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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协会同业竞争 有望突破垄断限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12:23 公益时报

  国家发改委最近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在这个意见里面已经提出要在同一产业里面允许多家同业组织存在。这有可能会突破《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官民协会同业竞争 有望突破垄断限令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民政厅了解到,广东省准备出台一条新规定,允许民间自发组织行业协会,同原有的行业协会进行竞争,优胜劣汰。该厅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人大的确在考虑要出台这样的规定,但是事情还没有最终确定。

  官办协会徒有其表

  行业协会的改革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和国外的行业协会相比,中国的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所起的作用很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行业协会究竟该如何改革,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余晖研究员。余晖研究员认为,原有的行业协会之所以发挥的作用很小,是因为以前的行业协会基本上都是自上而下产生出来的,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不能代表企业。比如,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在将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九个部改为九个国家局的同时,成立了相应的行业总会,由它们分管下属的国字头的二级工业类协会。原国家局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承担。这样,从政府职能中逐渐剥离出一些职能转交给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在政府的主导下得以产生,协会会员也以国有企业为主。这样的行业协会因得到政府的行政支持,没有生存压力,所以在为会员企业服务方面就没有太大的积极性。而且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很多也是由政府部门的离退休人员来担任,他们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比较淡薄。

  “这些老的行业协会虽然也有价值,但是因为它们不能代表企业,所以不可能获得企业对它的认同,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逐渐失去优势,有的可能就会被淘汰。事实上已经有一半以上的老的行业协会处于瘫痪状态,不能正常运转,更不可能对行业的发展发挥什么作用。”

  同业竞争浮出水面

  对于广东省有可能出台的这项新规定,余晖研究员指出,现实中已经存在同一行业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业协会的情况,“只是新的行业协会不叫协会,而是叫商会,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同业组织。”

  余晖研究员指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从一些行业开始在工商联下面成立商会开始的。“新的行业协会,是由企业自发产生的同业组织,近几年比较突出的是工商联下属的一些行业商会。这些行业商会主要是由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自发组织的,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很少受到外来力量的直接干预,民主自治性体现的比较多。现在有一些行业商会运作得已经很好了,像温州服装商会、广东鳗鱼商会、江苏紫菜商会,包括直属全国工商联的美容化妆品商会、房地产商会等等。”

  这些商会产生的原因,余晖研究员分析认为主要有两点:一、原有的行业协会体系无法容纳一些新产业,这些新的产业找不到主管部门,只好去找工商联;二、在已经有了行业协会的情况下,有的民营企业不愿意加入行业协会,所以它们自己去组织自己的行业商会,这样就出现了在一个地方一个产业里面同时存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同业组织。

  “事实上已经产生了竞争。比如广东鳗鱼商会和鳗鱼协会;工商联的美容化妆品商会和轻工总会下面的美容美发协会;工商联下属的房地产商会和建设部下面的房地产协会,这些同业组织之间都存在竞争。这种竞争有利于推动传统的行业协会的转型,使其在为企业服务方面做得更好。而且在这个竞争过程中也开始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就是新的行业商会和原有的行业协会开始融合。在上海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老的行业协会邀请新的行业商会的会长或者秘书长到他们那里去工作。融合后的行业协会会员的覆盖面就大大扩展了,不仅包括原来的国有企业,也包含了非公有制企业,这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余晖研究员对新的商会持一种赞扬鼓励的态度,并对商会所带来的变化感到鼓舞。他指出,新的行业商会起到的作用一般会比原有的行业协会要大得多,因为这种自下而上的商会如果不能发挥好协调作用的话,就没有企业会交会费,商会的领导也会不受大家的认可,商会本身就没有办法生存,因为它们没有政府做依靠,也没有政府给予它们的某些特权。

  突破法规限令

  在为这种局面感到高兴的同时也不免让人们想到,《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原则上只有一个。对此,余晖研究员明确指出,如果现实比规定更合理的话,不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应该改变的。

  “改革就要突破传统的管理体制,如果说老的行业协会占着位置又不发挥作用的话,政府还用这个规定去限制新的行业商会的发展,带来的后果就是会损害这一地区某个行业的发展,甚至是全行业的发展。实际上国家发改委最近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在这个意见里面已经提出要在同一产业里面允许多家同业组织存在。这有可能会突破《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界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曾进行过讨论,认为行业协会改革的道路有两条,一是允许民间自组行业协会和原有的行业协会竞争,优胜劣汰;二是原有的行业协会进行改革,甚至大家还想分出这两条道路究竟哪条更有优势。但是这样的区分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如果没有新的行业协会出现的话,原有的行业协会没有生存压力,也就没有改革的动力,仅仅依靠外部力量去推动原有行业协会的改革是远远不够的。新的行业协会和原有的行业协会之间产生竞争,才能推动原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顺利转型。

  作者:窦丽丽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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