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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别墅”可否一炸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0:18 红网

  2005年6月25日,盘县政府及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公开逮捕、公开审判毒贩子”的大会。就在这个大会上,贩毒犯罪嫌疑人余荣达及其团伙成员都被依法逮捕。就在“公捕、公判”大会结束的时候,到会的县领导突然感觉到会场的气氛不是很热烈,“于是到会的县委、县政府领导紧急召开了一个会议,决定炸毁余荣达的别墅楼。”中午11点左右,随着县长刘剑一声令下,余荣达花费30万元毒资修建的别墅化作一片废墟。(6月29日《扬子晚报》)

  在爆破了别墅楼的次日,六盘水市的地方媒体以大篇幅报道了此事,但报道的口径居然是: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

  财产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一种刑罚,包括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何来“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之说?这名毒贩刚被宣布逮捕,还没有进入审判阶段,他最终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是否需要没收财产都还是一个未知数,只有法院经过审理才能最终认定。即便他有罪甚至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的财产也应当是由法院依法作出没收决定。这位县长只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有什么权力越俎代庖,下令以爆破的形式“执行”所谓的“财产刑”?这显然是荒诞不经的。再说,毒贩的房产已经被炸毁,法院将来真正地执行财产刑也将无从谈起。

  应当注意的是,在每年开展“6·26世界禁毒日”活动中,各地都要开展一些举办禁毒宣传展览、召开相关的会议、当众销毁收缴的毒品之类的活动,同时有的地方为了使禁毒的声势更浩大、气氛更热烈,还对贩毒人员公开逮捕或宣判、甚至不惜采取炸掉毒贩别墅之类的出格举动以求“轰动效应”。其实,打击毒品犯罪,也要依法进行才是。召开公捕大会,本身就有违法之嫌,而越权下令炸掉毒贩别墅,只能算是一种歇斯底里的情绪宣泄而已。

  “如果反对这宅子的旧主人,怕给他的东西染污了,徘徊不敢走进门,是孱头;勃然大怒,放一把火烧光,算是保存自己的清白,则是昏蛋。不过因为原是羡慕这宅子的旧主人的,而这回接受一切,欣欣然的蹩进卧室,大吸剩下的鸦片,那当然更是废物。”对照一下鲁迅几十年前写下的这篇《拿来主义》,今天我们又该怎样来对待毒贩的别墅呢?(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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