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后仍然生存可继续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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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0:35 海峡都市报 |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倪斌鹭 本报讯发生不幸车祸后,陈先生一直昏迷,呈亚植物人生存状态。在陈先生没有苏醒过来之前,肇事司机的单位该负多大的责任?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食品公司,赔偿期限按5年计算支付原告陈先生后续治疗费52322.75元。若5年后,陈先生依然生存,可依法另案起诉后续治疗费。记者昨日获悉,此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车祸撞出亚植物人 法院已判赔偿责任 2002年8月23日,原告陈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杏滨路与崔某驾驶的被告厦门某食品公司所有的旅行车相撞,致使原告的身体目前处于亚植物人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杏林交警支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陈先生与崔某负同等责任。2003年10月,集美区人民法院认定对在本次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崔某系职务行为,给陈先生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崔某所在单位厦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厦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陈先生159067.47元。 索要后期护理费 索赔官司又开打 去年底,原告再次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生活辅助器械费(按20年计算),共计281083.13元。被告厦门某食品公司辩称: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后期护理费与后期治疗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与第一次已经判决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相重复,因此不应由其赔偿。 法院确认护理费 不属一事不再理 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于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诉讼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计算至2003年11月18日止,即原告此次的诉讼请求与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并未存在重复,原告的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003年11月18日以后,陈先生的护理费、必要的医疗费及生活辅助器械费,被告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期限。由于陈先生系亚植物人,其寿命与普通人相比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赔偿期限按5年计算较为公平合理。若5年后,陈先生依然生存,可依法另案起诉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