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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电机电死人店主一审判赔7.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0:36 海峡都市报

  N朱少文林明东

  本报讯由于销售不合格充电机致使用者触电身亡,昨日,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充电机销售者谢某平,赔偿原告谢某中经济损失人民币7603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18日,谢某中向谢某平购买了某品牌多功能快速充电机一台,用于其开办的鲍鱼场。同年8月26日上午,谢某中的雇工何某某,在鲍鱼场的配电室使用该充电机充电时,因充电机质量不合格而触电昏迷,经东山县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中与何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何某某家属人民币132000元。经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台充电机防触电不合格,存在触电危险。谢某中为此将谢某平告上了法庭,要求谢某平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7950元。法院认为,因谢某平系充电机的销售者,谢某中在对死者家属承担了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偿,故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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