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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科技监控”还是“独门暗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0:41 海峡都市报
是“科技监控”还是“独门暗器”?(图)
  除了公开的现场执法外,交警的“非现场执法”目前在我国法律界还存在争议。

  核心提示

  N本报记者 黄国华

  林良标文/图

  漳州首例因司机不服“电子眼”执法的行政诉讼案,近日在该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场官司由于涉及人们“电子眼”监控是否合法?交警执法能否更具人性化?执法目的是教育为主还是罚款为主,应重预防还是重处罚等话题,而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昨日下午,记者从审理该案的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行政庭了解到,该案的审理结果近日将公开宣判。

  A行政官司事由往返漳龙高速遭遇“电子眼”

  昨日,此案的原告方、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子禄向记者介绍了他起诉的事由。

  今年2月20日17时,兰子禄从龙岩往漳州高速公路行驶,途经漳龙高速B道时,被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摄像拍下超速行驶,认定兰违法行为,兰的行驶速度已达126KM/H,而最高限速为100KM/H,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对兰子禄作出处罚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兰子禄在起诉状内称:被告未在漳龙高速公路路段设置明显的限速标示,未采用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驾驶员在那些路段可正常行驶多少公里/小时,并限速多少公里/小时,过了该路段作出解速的标志。在视野良好的金山路段,交警部门也限速80KM/H,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的状况。交警部门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片面追求“罚款创收”,且被告的限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因此,兰子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的行政行为违法,退回收去的200元罚款。

  B对“电子眼”执法原告提出四大质疑

  兰子禄在起诉状上称,漳龙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特别是在视野良好路段限速每小时80公里,有“独门暗器”之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速公路发挥便捷快速的优点。这种限速是否合理科学,应经过科学论证并告知司机,而不能只凭权力,想限速多少就限制多少,而且限速标志不明显,这种做法使广大司机丧失了知情权。交警据此做出处罚决定也缺乏依据。

  不同于传统的交警现场执法,如今交警系统普遍采用“电子眼”执法。交警对兰子禄做出处罚的依据是一张从“电子眼”中打印出来的纸,上面有“电子眼”抓拍的汽车图片。

  兰子禄认为,仅凭这张纸就认定自己驾驶的车辆超速的依据不足。“电子眼”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产品是否合格?有无定期检修?如果没有做到这几点,就可能导致“电子眼”监控到的资料不准确。而且,法律规定,采用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是原始载体,而“电子眼”的监控属“偷拍”,在输出到纸上的过程,不能排除被改动的可能,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对于高速交警的执法目的,兰子禄指出: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为了罚款。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行政管理的方便,更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需要。在采用“电子眼”监控时,必须将这种情况广而告之,而不能秘而不宣地将其作为一种“独门暗器”来使用。交警没有向驾驶员提示某一路段装有“电子眼”,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监控,过一段时间才收到处罚单,这只能起到处罚的效果,不能像现场执法那样起到预防、教育的效果。

  兰子禄说,由于交警没有及时对违章信息进行整理并及时告知违章者,导致处罚不能减少违章行为。第二天,这部车(由兰先生的朋友驾驶)回龙岩经过同一路段时,又被处罚1000元,扣6分。

  兰子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希望个案能对改变交警执法理念有所触动。他只是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表达许多司机的共同诉求,那就是执法应重在预防教育而不是重在处罚,交警执法应更具人性化,使广大驾驶员自觉守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C被告辩称行政处罚才能纠正违章

  针对原告提出“限速是否合理”的质疑,高速交警漳州四大队在庭审时也一一作了反驳。他们认为,限速多少是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就定下的,有国家标准作依据,与交警无关,交警只是在执行限速的规定。我省地形复杂,特别是山区丘陵地貌多,路况较为复杂,合理限速才能保障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在法庭上,交警拿出实地拍摄的照片,证明限速标志是很明显的;至于“电子眼”监控设备,更是公安部认可使用的,并且经常校准。从“电子眼”输出的图片是不可能改动的,因此可认为是原始载体。

  交警指出,他们的“电子眼”并不是放在隐蔽的位置,虽然没有明确提示“此处安装电子眼”,但也谈不上“秘而不宣”。交警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服务区、餐厅甚至卫生间都贴了警示司机不要超速驾驶的宣传材料。但在当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仅靠教育无法实现交通行车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结合行政处罚的手段。

  至于原告提出的“及时告知”,交警认为,他们每天要处理大量车辆的信息,从技术操作上,不可能像传统的交警现场处罚那样,被处罚者当场知道自己违章了。

  对于原告对执法目的的质疑,交警部门认为,在当前高速公路安全形势趋于严峻的情况下,仅仅靠教育无法实现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坚持严管,结合行政处罚、宣传教育等综合手段,才能维护交通秩序。

  D市民说法执法应该更具人性化

  发生在漳州的这起官司,因为和“杜宝良现象”类似,而受到漳州市民的关注。漳州市机关干部高先生说:从“电子眼执法”的情况来看,执法机关只是采取了一种“守株待兔”的实施处罚方式,其处罚决定不仅具有不可置疑性,而且如果违法者因为不知情而拖延了接受处罚时间的话,将采用累积处罚方式,对违法者自动生成新处罚,加重其违法后果。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值得质疑,却未能体现人性化。

  而漳州市法律工作者曾先生则认为,罚款不是交通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安全、有序才是最终目的。基于这一点考虑,交警部门在执法的时候,要及时行使告知义务,不要把“电子眼”当成“编外罚款机”,并造成“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氛围。这样做,其一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二可以增加交管部门执法的透明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省部分高速公路限速是否偏低?如何管理高速公路等问题,也引起了福建省政协委员的重视,今年元月省九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部分全国、省政协委员就此提出了两份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林嘉马来提出:目前,我省一些高速公路路段特别是山区高速公路普遍限速偏低,如京福高速福州至三明段全程限速仅80公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速公路发挥便捷快速的优点。能否考虑根据不同路段、不同车型进行科学的限速划分。

  记者了解到,针对人们反映高速公路限速单一、影响行车速度问题,有关部门也正积极着手改进。据了解,交通部已着手制定关于分路段、分车型限速的《运行速度设计方案与标准》有关条文。

  福建高速通车

  里程超过千公里

  每天车祸3.5起

  去年死亡181人

  1997年,首条高速公路福厦高速建成通车至今,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044公里,初步形成了中心城市间“四小时”交通圈。公安交警作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着高速公路路面巡逻、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和路面治安案件办理等职责。

  目前,福建省设有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1个、大队15个、大队筹备组2个,有正式编制民警635人。受各种因素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据统计,2004年全省高速公路共发生交通事故1297起,死亡181人,受伤606人,直接财产损失2988万余元。

  杜宝良现象

  6月2日,安徽在北京的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

  民警通过计算机打印出杜宝良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足足5页。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6月17日,北京法院已受理杜宝良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杜宝良请求法院: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回已缴纳的10500元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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