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索赔1.2万遭法院驳回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0:43 海峡都市报 |
N本报记者 戴应凯通讯员陈维山 核心提示 湖北籍女子刁某,自称凌晨下班后回到租住处,险遭物业一保安强奸,遂一纸诉状将泉州市华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00元(详见本报4月13日《泉州新闻·晋江》版)。 昨日,晋江市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刁某的诉讼请求。 刁某 一纸诉状索赔1.2万 今年4月12日,晋江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刁某认为,她依约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被告却没有履行其应尽管理义务,包括保护住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致使原告的人身财产及名誉受到了侵害。 因此刁某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1.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2000元。 物业 受侵害事实不存在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本案中并不存在刁某声称的被“保安”暴力侵害的事实,更不存在所谓的“保安”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同时,根据《合同法》,违约导致的损失是实际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还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责任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绝对不会受第三人非法侵害。 法庭 暴力侵害证据不足 昨日,晋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刁某主张其受损害的事实只有她单方面的陈述,没有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不能采信。 此外,刁某要求赔偿的理由,是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护住户人身安全的物业管理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刁某和物业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此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理》,物业公司应当保障住户人身不受侵害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