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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过户职工房屋惹官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2:03 京华时报
  作者: 邢学波来源:
单位过户职工房屋惹官司(图)
李长生不承认协议书上的印章是他的。

  个人印章代替签字 缺乏身份证明

  我的房子,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变换了产权,成了别人的———李长生说。

  李长生是北京铁路分局北京机务段职工,他声称单位通过作假的方式将他的房子过户给了别人,而其间房管部门有违规操作之嫌。为此,产生了一连串的官司。官司的结果,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6月13日李长生搬离了已被过户的房子。目前李长生仍为房子打着官司。

  事 件

  两居室被单位转让

  为留住通州区帅府园小区41号楼5门521号(以下简称521号),李长生打了一年的官司。今年6月13日,他被法院强制清出了这个两居室。

  李长生是北京铁路分局北京机务段职工。他称521号是1999年其父以一处平房做交换,并补交了相应房款后从单位领到的,并且房管部门发了房产证。

  2003年12月的一天,李长生得到单位通知让他赶快腾房,因为房子已经过户给另一职工陈建方了。之后,李长生得知,早在2003年8月,单位已将他的房子办理了过户登记,521号房主已变更为陈建方。

  “本人什么都不知道,也没去办手续,房子怎么就能给过户登记了呢?”李长生的妹妹李凤华说。她是哥哥李长生的代理人。

  李长生一家拒绝腾房。之后,他陷入了一连串的官司里。

  官 司

  职工败诉被强制腾房

  2004年8月18日,李长生被一纸诉状诉到通州区法院,原告是他的所在单位北京铁路分局,诉求李长生一家腾出521号。当年10月底,铁路局撤诉。

  2004年11月1日,李长生被再次诉上通州区法院。这一次的原告是新房主陈建方。12月8日,通州区法院判原告胜诉。

  李长生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2005年4月20日,二中院下发判决书:维持原判。

  上诉期间,李长生向通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上级单位国家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建设部建议通过法院起诉所在单位。

  2005年3月1日、11日,李长生又连发诉讼,先后将北京铁路分局、通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上级单位北京市建委告到通州区法院,诉称北京铁路分局制造虚假“房屋买卖协议书”,通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违规操作,以至于本属李长生的521号被非法过户到陈建方名下。

  3月23日,通州区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中止李长生告北京市建委的诉讼,以等待李长生对北京铁路分局的起诉结果。

  6月6日,通州区法院下发裁定书,以市二中院已经判决为由,驳回李长生对北京铁路分局的起诉。因此,李长生状告北京市建委的诉讼也不能恢复。

  李长生不服,6月15日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而在6月13日,李长生不得不搬出521号———因为陈建方已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各方

  单位 他一人想占两套房

  昨天,记者与北京铁路分局北京机务段取得联系。机务段办公室一位杨先生表示,521号本是单位给李长生的福利分房。2003年李长生又向单位提出申请调房,要将房子调到市内。单位照顾李长生,遂将洋桥的一个两居室分给李长生,同时要求李将521号退还单位。然而李在得到洋桥房子以后却拒退521号。为此,单位才出面强将521号过户给陈建方。

  杨先生说,李长生本是同意退521号的,为此还跟机务段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同意将521号卖归单位。协议书上所盖“李长生”私人名章就是证明。

  职工 房产过户程序违规

  李长生否认单位的“一人想占两套房”的说法。他说,521号是自己以一处平房,加补交钱款的私产,洋桥房子才是单位给的福利分房。

  李长生认为,无论房子的前提是什么,在他本人未到场,未签字,也未出具个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单位与房管部门就将521号过户给他人,是违法行为。

  李长生向记者出具了他原来的521号房产证复印件,以及521号赖以过户的关键材料———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记者看到,协议书末尾“甲方”(卖方)后面只有一个“李长生”的私人名章,没有个人签字,也没有注写身份证号。

  “这个章根本就不是我的。再说,弄个萝卜就能刻出个章来。房产过户这么大的事情,又怎么能凭一个章就给办了呢?”李长生认为,房管部门是违规操作。

  房管部门 印章代签符合国情

  通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杨主任向记者表示,过户手续材料中的确没有李长生的身份证,过户时卖方也的确没到场,但单位代办职工的房产过户手续也符合有关文件。而且机务段为521号过户时又确实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卖方的名章,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记者询问,盖了名章是否就能替代签名和身份证件?杨主任不予正面回答,他说这是中国的“特色”。

  另外记者注意到,521号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的第4条还规定:“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要求签字才能生效,房管部门凭这尚未生效的协议书将521号过户他人,是否有不妥之处呢?杨主任说,盖章就能顶替本人的签字。

  律师观点

  代办者应有授权委托

  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介绍,按照房屋过户的基本办理程序,一般应该由本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亲自到场办理,在相关手续上签字、盖章(一般是签字就可以),身份证明、印章都应当场验证。当然,如果本人不到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张律师认为作为合同一方的单位出面代办不合适。另外,代办者必须持有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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