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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滞后导致高校学生维权不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5:13 中国青年报

  针对近年来高校校规频频遭遇学生反对,学校处罚更是经常被学生诉至法院的情况,专家认为,是立法滞后导致高校学生维权不畅。

  在6月14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高等教育法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提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没有统一标准,学生起诉高校依然面临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岿介绍说,众多学生告学校的案例表明,不同法院在对待类似问题上,经常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例如,有关学校处分学生的决定是否可诉的问题,2004年12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大学生接吻被勒令退学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与此完全相反,2005年3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查并撤销了郑州大学对学生董某因找同学代考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法院在对待这类案件时态度不明朗,“走走停停”,不利于学生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应设法统一标准,可以通过修订与完善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法方面的司法解释等形式解决这类问题。”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雁雷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了《关于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但至今仍在酝酿之中。如何界定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范围,法院如何在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又尊重大学管理的自主权,是该司法解释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和难点所在。

  令人欣慰的是,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取消了“勒令退学”这一处分种类,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以往导致给予大学生处分的“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评价标准也将被取消,用法律用语取代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因不服处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

  湛中乐教授建议,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要让学生参与其中,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异议、申诉。“如果学校在作出处分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学生陈述、申辩的权利,基于准确的事实作出了恰当的处分决定,我觉得学生会认为是可接受的。”

  与会专家还提出,诉诸法院不应是解决学生和学校矛盾的惟一选择。

  湛中乐主张,学生与高校的纠纷最好不要简单地将矛盾直接推向法院。高校应充分尊重学生权益,运用惩戒手段应该更加慎重,健全处分制度,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尽量不要将法院司法审查这一外部解决程序作为处理学生与高校纠纷的首选。

  “法治社会中,法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院不是解决纷争的惟一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可以是多元的,学生的权利保障机制也是多元的。”程雁雷教授说,“当下,健全和完善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是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这既体现了尊重大学自主管理,又要求高校加强自律。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作者: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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