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不在合同尾部 权利未获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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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5:13 中国青年报 |
房屋买卖中介公司最怕的就是介绍上下家看房后,再被买卖双方抛弃私下成交,使得自己的努力化为泡影。手持《看房约定书》的上海华华房产中介公司,怎么也想不到,就是因为签名不在合同尾部,其诉讼最终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今年1月15日,准备购买房屋的张先生,找到华华房产中介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看房约定书》,约定在看房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私自与出售方或通过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需按房屋转让价2%的违约金计1.52万元赔偿。张在两次看房时间、地址旁边,分别签名两次。同日,房产中介商带领张先生看了两处房屋,其中一处挂牌价格为76万元。不久,张先生撇开了中介公司,与该户业主达成了二手房买卖交易,价格为74.5万元。 事后,获知此消息的房产中介商强烈不满,以张先生跳过中介商,违反了《看房约定书》为由起诉到法院。 张先生辩称,约定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明显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应属无效条款。房产中介商对条款内容未作任何解释,只是要求自己签字,目的是为了证明中介商曾带自己看过房屋。他说,考虑到中介商曾两次带自己看过房,张先生愿补偿对方200元作为劳务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相关限制性的条款,还需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尽管张先生在《看房约定书》上留有签名,但他的签名位置并不是在合同意义上的最尾部,而该约定书的违约责任条款又置于合同的尾部,那就不能确认张先生对约定书有关的“权利限制条款”作出了承诺。 当然,张先生在该房产中介商处获取了房源信息后,又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房屋,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张先生自愿支付房产中介商200元作为劳务费,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表示,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尾部签名,这样才视为签名人对合同内容全部认可。 作者: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周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