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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年限不宜过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5:13 中国青年报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目前进入立法程序的关键阶段。深圳的公用事业改革走在全国前面,水、电、燃气等5家公用事业企业都已完成改制,并从政府得到了特许经营授权。有代表提出,目前,各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年限通常都不超过20年,深圳在水务经营权年限50年的规定明显太长,而且在遏止公用事业价格上涨方面缺乏规定。(6月28日《新京报》)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公用事业需求不断增长。这些公用事业一般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共利益,二是自然垄断。这就决定了城市公用事业只能选择垄断或者少数企业经营的形式,这个企业可能是国有的,可能是私营的,也可能是混合经济的,但不论如何,政府都不应放任,而应实施管制。否则企业就会提高价格、降低服务,损害社会效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就是其中一种管制方式。

  公用事业管制体制改革思路中,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方向,因为公用事业的国有经营不可避免存在低效率及委托代理成本,而且弱化政府管制。理想的改革状态是,企业是高效率的,无论是管制的激励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诉求,都应该促进企业的发展。政府管制兼顾企业发展和社会福利,理想的公用事业产品供给及政府管制需要法律体制来保障。否则,维护弱势消费者的各种愿望只能是空谈,而无法落实为制度。当政府管制体制缺位或错位时,公用事业改革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尤其艰难。

  公用事业管制改革应当优先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要从体制上予以保证。既然公用事业具有公用性,企业在获得其经营权力之时,必须付出丧失定价权限、接受政府管制、接受公众监督等代价。同时,在企业获得微利的情况下,要让企业有动力改善管理、提高服务、降低价格。在大城市,可以将公用事业企业分为若干个,以提高竞争程度。如上海、广东等地的公交车改革就突破了单一企业的格局。特许经营模式降低了竞争程度,但仍应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尽管需要保证特许经营企业一定年限以保持稳定,但不可将年限设置太长,以防公用事业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合理的年限,是权衡公用事业企业发展和竞争压力的最佳格局。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年限是一个可以调控的工具,短一点可以成为鞭子,促使企业提高效率。有关专家应当根据特定城市、特定行业的状况,为公众提供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年限的最佳标准并将其纳入法律管制范畴。显然,这样的探索还任重道远,公用事业管制需要更多公众、专家的智慧来参与。

  作者:吕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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