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消费小心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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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7:0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省消协公布上半年投诉分析及十大维权典型案例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订金”和“定金”差别大 本报讯(记者杨凌)近日,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情况,同时公布十大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分析显示,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类别是:百货类、服务类、家用电子电器类;热点投诉行业及商品是:电信、房屋装修与物业管理、商品房、服装鞋帽、通讯类产品。从投诉类别来看,服务类、百货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房屋及装修建材类均有上升趋势。 在省消协公布的十大维权案例中,各级消协积极为消费者维权,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在消费者李某投诉“时代骄子”电动车质量问题一案中,郑州市消协与生产厂家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消协联手进行调解,最终厂家同意退回李某的购车款1850元,并补偿其他损失35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本报讯(记者杨凌董娉)交了5000元汽车订金后,发现并非本市最低价,要求车商退还订金却遭拒绝。殷女士无奈求助于省消费者协会介入此事,商家才全额退还了订金。 昨日,省消协针对类似投诉增多的趋势,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市民购车、购房要货比三家,交钱时要看清“订金”和“定金”的差别,切勿落入商家“定金”陷阱。 据省消协投诉部主任李汉生介绍,近期接到的购车投诉十分集中,很多汽车销售公司都以没有新款车、没现车为由要求消费者交纳订金,但是订金交纳后,因为种种原因消费者放弃购买时又遭遇层层阻碍,引发纠纷,更有公司给消费者签的是“定金”,在消费者放弃购车后即便到消协投诉也无法获取退款,不能不违心购买。 经了解,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也可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车款,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愿履行合同,对方应如数返还“订金”。②13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