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自家树”被判刑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此种行为违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7:27 北方晨报 |
本报讯史文儒记者王玲报道树木长在自家地上就可以随意“处置”了吗?这不,杨某把自家承包在河滩地上的8棵树砍倒后,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昨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5年3月5日,海城市东四镇村民杨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本村河滩地上的5棵杨树、3棵柳树砍伐。经海城市林业局鉴定,采伐蓄积量为3.98立方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海城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嫌盗伐林木案件出现了明显的增多趋势,仅6月下旬就审结了2起此类案件。从整体情况看,有的案件是由于村民环境保护意识差、贪图小利思想导致的;而更多的还是由于村民不懂法所致。 该院工作人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的、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的、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均构成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