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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义工条例明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9:21 南方日报

  全国首个义工条例明起实施

  鼓励单位招工、招生优先录用义工

  本报讯(记者/张玮)记者昨日从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获悉,《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开始用立法手段支持规范义工服务的城市。

  据介绍,深圳义工联目前的注册义工已近6万人,各类项目义工人数53万多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8.9%。在其它城市公布《青年志愿者条例》时,深圳首次采用“义工”这一名称制定《条例》,从构想开始至今,历经4年多时间,在人大三易其稿后,《条例》的7章36条最终得以确定。《条例》不仅对既有的义工定义、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义工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划分,并提出了奖励款项。深圳为什么会出台《条例》?这其中有什么现实意义?记者昨晚专门采访了团市委书记张文。

  记者(以下简称“记”):针对义工工作面临的困境,此《条例》可如何解决?

  张文(以下简称“张”):对于滥用义工的现象,《条例》一是规定,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二是义工服务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服务中,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对于责任或事故,明确了“无偿并非无责”,即义工在服务中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记:对义工工作的保障和鼓励体现在哪里?

  张:“保障”是指在服务中,服务对象对义工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将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奖励”是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对符合表彰规定的颁发“义工荣誉证书”,并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

  记: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会受到什么约束?

  张:《条例》规定,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问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冒用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我们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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