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住院另有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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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9:2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昨天,笔者从肇庆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市决定从7月1日开始,对1993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休,月养老金(含各项补贴)低于上年度全市地方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已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按其当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起付标准的20%给予补助。 按照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6月6日市劳动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设立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的通知》,决定设立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适当减轻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规定,此次医疗补助办法是上述对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其当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起付标准的20%给予补助,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其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经批准转统筹区外就诊或异地就医的,依照通知规定规定执行。当次住院的实际起付标准,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现已住院的1993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休,月养老金(含各项补贴)低于上年度该市地方企业职工,市直凡出院时间在7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按其当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起付标准的20%给予补助,各县(市)区根据市直进展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 谢辉 郑君 王叶英 徐红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