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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的哥”为避殴打致乘客死亡 被检察院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9:50 水母网

  无锡“的哥”为避殴打致乘客死亡被检察院批捕据江南时报报道 日前,无锡发生了一起蹊跷的事件。“的哥”李某在被乘客殴打后驾车逃离,不想乘客竟抓住出租车顶灯往上跳,后因顶灯断裂致其跌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连日来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引起了锡城出租车司机的广泛关注:被人殴打驾车逃命是否违法?驾驶员的安全如何得以保障?

  的哥载客起纠纷乘客命丧黄泉

  据了解,32岁的李某是无锡市个体出租车司机。今年5月29日下午2时,李某驾出租车载客沿西园里滴翠路由东向西行驶,此时正有乘客汪某等人在路南某超市门口拦出租车。李某载客驶至离该乘客100米前方下客,汪某以为出租车将会回头载乘自己,但此时李某在下客处又载乘其他两名招手乘客,随后调转车头沿滴翠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途经汪某处时,汪某见状难平心中恼火,拦住出租车并拉开驾驶室左前门,用力对李脸部拳击数下,车上乘客见状急忙逃离,李欲关上车门,但门已被汪使劲控制住。万般无奈之下李发动了汽车向前行驶,汪随车前行并继续拳击李脸部,李为甩掉抓住车门的汪某,驾车向左绕过其他车辆,又向右打方向提速离开,当车驶出30米左右至西园里工交站台东侧,汪抓住车门和出租车顶灯往驾驶室沿上跳。但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出租车顶灯突然断裂,汪跌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6时死亡。人命关天,5月30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汪某颞部与硬物碰擦致颅脑损伤死亡。6月20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对李某实施逮捕。

  出租车司机:李“的哥”有点冤

  此案在无锡出租车司机中产生巨大反响。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出租车司机。据他们介绍,目前对李某的遭遇数千名出租车司机几乎无人不知,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李某有点冤。一位丁姓“的哥”告诉记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租车业已成为城市的主流交通工具之一,这也导致乘客的身份多样化,从大款到小学生都可能成为乘客,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让人“头痛”的乘客。“这年头,谁没遇到过几个‘蹭’车不给钱、使用假钞、打出租车坏主意的人?”一名周姓司机更是尖锐地提出,如果那天换了是他也不会去载那名乘客汪某。“这两年出租车司机被抢甚至被害的事情屡见不鲜,出租车司机的安全确是一个问题。”一位张师傅对此忧心忡忡。对此,几位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对司机李某表示出同情,一位张先生说:“汪某出手在先,自己‘爬车、玩特技’在后,出事了怎么能让司机背黑锅呢?”许多出租车司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十分愤慨:难道今后我们遇到这样的事情就只能把车停好跟乘客对打?打不过的话就任凭其乱殴吗?那今后出租车司机的权益怎样得到保护?

  拥有500多辆出租车的无锡大众出租车公司办公室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在听说此事后,也向记者谈了自己的想法。他告诉记者,平时他在接待很多类似的投诉时就发现,乘客是大众化的,什么样的乘客都有,有些素质不高的乘客经常还会为难司机,但是作为服务行业,司机在一般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意识都比较强,和乘客发生纠纷对他们来说并没什么好处,有时候由于纠纷很可能会影响到一天甚至更长时间的营运。他们公司也有司机曾经遇到过被乘客殴打的事情,不过他觉得这位没拦到车的乘客行为太过激了,有什么事情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没必要以拳相对。当时的那种情况下,作为驾驶司机也应该冷静,懂得自我保护,但是出现那样的意外是谁都不想看到的。倘若这位乘客一开始就理性处理此事,不大打出手,那么李“的哥”也不会为了逃避受伤害选择驾车逃离,这出悲剧就不会上演。

  法律界人士:这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就这起事件,无锡市锦程律师事务所荆文主任认为,任何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也有相应的限度条件,比如危险正在发生(已出现未结束);而且是迫不得已不能用其他方法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都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那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根据目前此案的具体情况,荆律师认为,这一起交通事故应属于刑法范畴所指的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我个人认为,汪某抓出租车顶灯断裂,导致其死亡,这才构成因果关系,李某实际上不应负刑事责任。”荆律师如是说。

  一位多年从事刑法工作的法官则认为,对李“的哥”的行为如何定性,关键还是要看在他开动出租车逃离的时候是否已经得知死者已经抓住车顶灯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司机要是知道该乘客已经抓住了其车的顶灯,还故意放任或者希望这种情况发生直至最后跌倒,那么他就有明显的故意,可以视作他有故意致人死亡的嫌疑。但最终还是要根据公安机关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是否能相互应证,说明其有致人死亡的故意,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断定他是否违反了刑法。

  社会学专家:人人都应具备公民道德

  江南大学社会学专家吕青教授对此谈到以前提的较多的是经营者不文明的行为而乘客作为消费者则也应当文明消费不能抱有“顾客就是上帝”的想法为所欲为。从此事件中不难看出,这位殴打出租车司机的乘客就是属于不理性消费,假设该司机的确存在拒载的行为,那么乘客可以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去应对处理此事,如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记住车牌号向出租车公司反映等途径都是可行有效的。其实这只是目前社会的一个缩影而已,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都能或多或少见到一些缺失道德的人。吕教授告诉记者,她之所以不提公共道德而提“公民道德”是因为她觉得公共道德正在普遍缺失,而且这个概念在人们心中也越来越模糊,甚至一些人根本不懂得也不屑于公共道德的存在。她认为提公民道德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当然她也希望能具体到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哪些,不论文化水平的高低还是收入的多少或者是职业的不同都应该自觉地去遵循公民道德。假如人们都像那位靠武力解决问题的乘客一样,那么将严重失去一个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这个社会将变成怎样一个不堪一击的社会。

  李某的命运将如何,出租车司机的安全如何才能得到保障,本报将继续关注。同时开通24小时新闻热线0510—5545175,欢迎广大市民和出租车司机参与讨论。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30日 第二十五版)记者 袁晓岚 曹毅彬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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