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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次立法严限“滥用”义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畅 通讯员王晖)昨天,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书记张文就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接受记者采访,答疑解惑。作为全国首开义工服务先河的城市,深圳首次为义工立法,明确了义工服务“无偿并非无责”,同时专门设立了一章,强调对义工的鼓励和严格限制“滥用”义工。

  《条例》严限“滥用”义工

  《条例》首章指出“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

  另外《条例》规定,“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义工服务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义工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这样看来,义工的服务范围严格限定在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范围内,诸如自己打麻将,却让义工来照顾孩子;或是利用义工无偿为自己清洗店面等行为肯定将是不允许的。

  义工服务重要过失要“问责”

  据张文介绍,经过八易其稿,深圳此次立法有许多的特色:首先,其他省市都是青年志愿者条例,但是深圳沿用了自1990年开始使用的“义工”这一名称。

  “义工”与“志愿者”在含义上有所不同,“志愿者”是指出于自愿从事各种活动的人,而“义工”专指“志愿者”中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公益性活动的人员;其次,此次立法重在规范义工服务,提高义工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另外,《条例》更强调对义工的鼓励,为此专设了《第五章:表彰和鼓励》;最重要的是,明确了义工服务的法律责任,不但保障了义工在义工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也对义工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无偿并非无责”,义工在服务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无偿并非无责”,主要指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将面临约束,《条例》规定,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冒用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服务组织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链接

  义工补习苦

  双亲“打雀”酣

  深圳市南山区义工联046号义工,从1996年便开始为社会义务服务。他告诉记者,有些市民并不尊重义工,其作为学生服务组的负责人,常和义工们一起辅导一些成绩较差的学生,但后来发现,许多父母把义工当成了孩子的“全托”。

  2001年,深圳046号义工在南山区一家小学的推荐下,接受了一名四年级的小男孩的家庭辅导任务。小男孩见到义工第一句话就是“听到麻将声就烦死了,他们(父母)整天打麻将不管我。”原来,小男孩一家是深圳本地人,家里经济条件好,父母整天在家打麻将。孩子一回家便被麻将声包围,学习成绩一直上不去。

  当义工来到小男孩家里时,其父母非常高兴,但打麻将照旧,甚至在义工辅导孩子时照打不误,并称“打麻将习惯改不了,有义工辅导就完全放心了”。

  太太忙炒股 瘫夫靠义工

  深圳义工联工作人员又好气又好笑地告诉记者,该市一位退休的阿姨的老伴生病卧床,子女在国外留学,一天,阿姨来到义工联,想找一个义工照顾老伴。义工联工作人员认为其家庭经济条件不错,一来可以聘请保姆,二来她已退休有时间在家照顾老伴,不希望她使用义工。但阿姨却说,自己炒股票没时间照顾老伴,再者用义工可以不给工钱,并且不会像保姆偷家里的东西,比较安全。

  当工作人员拒绝阿姨的请求后,阿姨很不开心,说义工不要钱,其实是骗人的。

  不用白不用 请义工作秀

  据深圳市义工联秘书长巫景钦回忆,由于社会上对义工工作性质的误解,一些单位和个人本着“不用白不用”的想法,在一些会议场所,把大批义工拿去当听众扎场子。

  甚至在一些特殊纪念日,大批义工被拉去搞活动,“凑热闹”作一下秀,浪费了不少义工力量,这种现象早期曾非常普遍,现在想来非常痛心。

  获得义工服务须先申请确认方可

  如何获得义工服务?《条例》规定“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五)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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