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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儿媳”:法律不能漠视道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肖郎平

  据报道,扬州高邮59岁的丁老汉娶了已经和二儿子离婚的儿媳为妻子,孙子相应就变成了儿子。此举引起家人愤慨,如何称谓实在头痛,二儿子更是无法面对,事情在当地乃至国内更大范围产生极大震动。

  人们首先予以伦理上的谴责,认为丁老汉不应该娶儿媳。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社会伦理学的薛平教授也表示,不违法,但显然有悖伦理。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社会评价就是一把标尺,一件事情,如果绝大多数人持反对意见,那么就不应该得到支持。而问题就在于,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我们该如何面对,尤其是如何面对这种乱伦的合法冲突。

  既然合法,他们的权益就神圣不容侵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婚姻法修改前后的表现可谓最有代表性,很多法学人士持有非道德化的倾向,对法院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某些判决表示极大不满,认为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说法。

  然而,法律本身就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论述法与道德的联系时说,“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

  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就认为,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与道德标准的契合尤其重要。“毫无疑问,法官在办案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而不能仅以道德或社会舆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然而,在立法出现空白或矛盾时,法官就不得不依据经验法则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断和利益平衡。”

  目前婚姻法只是从医学角度对近亲等情况不予登记,但是对这种违背伦理的情况却没有考虑到。当地民政部门也表示,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法不予登记,且无法从手续上判断出两人之前的伦理关系。笔者以为,应该修改相关条款,对这种家庭成员的乱伦婚姻要求登记双方有义务说明,事后如发现系乱伦婚姻可以宣布婚姻无效。因此,丁老汉娶儿媳为妻子虽然于法律上来说有权利,但是于伦理上也有作出不娶决定的义务。必须指出,这种行为和李治娶父亲李世民的妃子武则天并立为皇后是完全不一样的情况,更何况我们今天的历史文化背景不是在唐朝而是在21世纪。

  当然,有人或许会认为,如果我们依据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得出老汉不应该娶儿媳的结论,就是一种法律的倒退。事实是,前清以前,中国法律体系是从伦理基础上的义务来出发的,而不像西方是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我们拒绝崇拜返祖,决不主张从人类倒退到留着尾巴的猴子,但是,具体到老汉娶儿媳的这类个案应该考虑伦理上的义务。(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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