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签名法实施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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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41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记者李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今天召开的互联网立法与政策研讨会上说,我国《电子签名法》有一些问题值得反思。 有关技术中立原则 我国《电子签名法》充分吸收了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技术中立原则,但毕竟绝对保持技术中立很难做到,在法律第三章的大部分中,实际主要讲的是数字签名应用中特有的电子认证的具体问题。从结构上看,该部分虽然使该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技术更新与淘汰可能给该法带来的风险。 IT技术的快速更新及攻防的此消彼长,再一次迫使我们反思,在《电子签名法》的结构上,将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分开,将电子认证主要在法规中予以规定,也许会是一种更经得起考验的模式。 对管理模式的反思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印章是由公安部门管理的,但电子签名本身实际也是一种印章,但其管理基本和公安部门没有关系,主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这种管理部门的更迭和交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混乱;另一方面,电子签名的核心是密码技术,但我国密码技术的市场化运用才刚刚起步,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对密码技术使用进行专控管理的国家之一,在对密码技术商用、个人使用的管理上还没有什么经验,这是明显的管理隐患。 对适用范围的反思 出于对网络的不信任,一些国家在电子签名立法中排除了电子签名在特定领域的应用,我国电子签名法也排除了电子签名在涉及人身、不动产等领域的适用,但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当事人选择权利的加强,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还有,我国《电子签名法》在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的选择中基本是选择了前者,但在实际应用中,情况恰恰相反,据中国电子学会2004年的有关报告显示,我国已发出的电子签名证书有80%是应用于电子政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