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伤人”产权单位“埋单”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43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毛庆 通讯员 先行)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公路竣工未满5年不得“开挖”,产权单位要为窨井盖缺损引起的伤人事件“埋单”。昨天,《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对损坏公路设施、公路挖掘、窨井盖管理等都给出了详细的说法。新规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窨井盖“伤人”,产权单位“埋单” 今后,因窨井盖缺损引起的伤人事件,将统统由产权单位“埋单”。办法明确规定,收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各产权单位设置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以及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杆线,必须由产权单位实施维护和管理。产权单位维护义务不“尽职”造成的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新建高级公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地下管线的频繁施工往往给市民带来诸多不便,这一现象今后将有所遏制。该办法明确规定,公路不得随意开挖,其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公路竣工未满5年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以堤坝作公路的,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对于所铺设的管线因质量原因导致公路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予以赔偿等。 公路上设标志有讲究 公路上五花八门的“标志牌”将上紧箍咒。办法规定,标志使用的图案、文字和色彩不得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且要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能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编辑 五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