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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47 兰州晨报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月1日起施行

  设保障金帮困难户过冬

  本报讯(记者刘凤宇)为了加强兰州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兰州市市长张津梁签署市政府令公布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兰政发〔1994〕27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应龙介绍说,新《办法》规定兰州市供热管理实行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实行分户采暖计量的原则,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市民在冬季不挨冻。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取暖,《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应设立供热保障金,这是一项制度创新。低于16℃取暖费全退

  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室温低于合格标准(18℃)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界外”设备产权归用户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供热要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应当包括:供、停暖日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等。热用户计费分为四类

  《办法》规定,热用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市建委和市物价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用费价格等。热用户按使用性质分类计费:第一类为住宅;第二类为办公、教学、医院;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车间。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保证困难群众冬季采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和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的具体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收热费应申领许可证

  供热单位收取热用费,应当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后,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准、内容收取热用费。欠费“老赖”可曝光催缴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

  停热用户要缴传热费不需采暖的用户,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拆除、锁闭后,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还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但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除外。

  恢复供热需重办手续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

  不得私自增加暖气片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擅自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新增用热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本报记者刘凤宇(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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