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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广告牌设置不超过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1:1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侯林利牛绍强)昨(29)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设置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设置期限和处罚上都作了相应调整。

  明确主管部门

  针对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不明确等状况,此次审议稿将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明确为市规划行政部门。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变更设置期限

  《条例(草案)》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对于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区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收到初审意见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对必须拆除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调整处罚额度

  《条例(草案)》调整后,适用范围只限在成都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5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含高新区);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其他区(县)行政区域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和市管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载体纳入该草案。

  在处罚额度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招牌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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