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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1:42 宁夏日报

  银川市金凤区丰登乡王义种了几亩早熟瓜,瓜贩子李明经常到农村收购西瓜,与王义熟悉,有时没有现金便赊欠一些西瓜,时间久了,李明欠了王义西瓜钱1000元,就给王义打了一张1000元的欠条。后经王义多次催要,李明以做生意赔了钱为由拖延不还,催要的次数多了,李明产生赖账的心思。一天王义到李明家中索要欠款,李明家中只有他一人在家,李明对王义说:你把欠条拿出来,让我看看什么时候写的,王义不防备把欠条递给李明,李明接过欠条,把欠条撕碎了扔进烟灰缸,王义见状急忙把烟灰缸中撕碎的证据抢到手拿回家,并小心翼翼拼凑粘贴完整,恢复成原样。王义一气之下起诉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对于欠条为何是撕碎拼凑的,王义诉称:李明恶意撕碎,我捡回碎片重新粘贴。李明辩称:我欠王义的钱已经还了,所以把欠条撕碎扔进烟灰缸,而王义又捡回重新粘贴想赖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欠王义1000元西瓜款的事实有欠条可以证实,李明所说欠款已还,欠条被重新粘贴无证据可以证实,不予认定,判决李明偿还王义1000元欠款。王义不服上诉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明所说的偿还欠款后收回欠条撕碎属于常理,王义以撕碎拼凑的欠条作为证据不符合欠条的客观真实性的证明要求,据此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李明欠王义1000元钱,而二审法院认定王义的证据无效。对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证据,两审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引发争议。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义与李明所争议的是李明欠王义的西瓜钱是否归还,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即欠条的证明效力。

  李明从王义处赊欠西瓜,欠西瓜钱1000元,李明给王义出具欠款欠条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实际双方订立的是一个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无可争议。引发争议的是:“重新粘贴好的欠条”是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欠条撕毁的过程中无其他人佐证,欠条成为单一证据。法律上未明确规定被撕碎重新粘贴的欠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重新粘贴的欠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李明虽然对“重新粘贴好的欠条”有异议,但不能提出反证或者虽然提出反证,但反证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存在缺陷,不足以反驳欠条所证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在程序公正、公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欠条的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本案“重新粘贴的欠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此类问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汤铭宫)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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