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近日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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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3:56 国际在线 |
国际在线长春6月30日消息(记者刘源源):为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其中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今年还将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今明两年全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将向社会公布。吉林省要求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吉林省将严禁转让,并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另外,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节能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长春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照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的标准执行。 目前,吉林省正在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同时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规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吉林省还将实行实名制购房,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不符合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吉林省有关部门已加强了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以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同时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以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吉林省将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加以控制;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安定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来源:国际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