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对警示宠物扰人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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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2:18 东方早报 |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朴先生被惊吓一案中,朴先生并无过错,作为大狗的管理人陈某显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由家养宠物伤人引发的诉讼案日渐增多。”邬华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要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事实证明朴先生被大狗侵害了,狗主人陈某就只能举证。该案中,狗主人不能证明朴先生的受伤和其饲养大狗无关,故应承担损害责任。 “在任何时候,人都应该是第一位的。”对于闵行法院的判决,邬华良认为不仅合法合理,而且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本意,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此外,判决还将对日见增多的宠物扰人现象发挥积极警示作用。 作者:早报记者 贺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