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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8:30 法制日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审批时间缩短

  本网记者 郭晓宇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同时将注册审批程序减缩了3个月。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保健食品命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中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据了解,现行的法规文件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没有明确审批时限,一个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在不需提交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从受理到审批至少需要8个月的时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不仅对保健食品受理、审批、检验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将新产品的注册时限缩短为5个月。本报北京6月30日讯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7月1日起将有明确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必须征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不能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受邀请的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四种情况: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法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做好的相关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条例指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是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必要时可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我国首部义工地方立法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本网深圳6月30日电 记者李伟雄詹钟灵我国内地首部义工立法《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全国发展最快的深圳义工队伍,将得到专门法规的规范和支持。

  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共有七章36条,分别对义工、义工服务组织、义工服务、对义工的表彰和奖励、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条例明确了义工的志愿性: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将义工服务范围界定为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并规定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从而明确了义工不是任意差遣的“廉价劳动力”,而是依法为确实需要的人和组织提供服务。

  我国首部促进旅游产业的法规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本网太原6月30日电 侯爱东武建中记者今天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全国第一部以促进产业为主题的旅游法规———《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日前经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获得通过,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是中华民族主要文化发祥地之一,尤其是地面文物众多。近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把旅游业作为跨世纪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战略工程重点扶植,确立了旅游经济强省的目标。这个将于7月1日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就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产业引导与扶植、市场培育与发展、行政服务与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旅游产业在全省的支柱产业的地位。条例还对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门人员在办理旅游手续时故意拖延不办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作出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本网北京6月30日讯记者韩乐悟《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01年颁布实施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后,我国纤维质量监管领域的又一重要规章。

  《办法》确立了国家对麻类纤维的公证检验、质量监督检查和复检等制度。

  《办法》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麻类纤维质量的检举、投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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